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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天下公司与养生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谁的“养生”?time:2019-06-03

来源:中国民商网

“养生之道,得养生焉。”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养生”已成当今国人人皆奉行的生活理念,也由此带动了健康食品、保健产品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不过,近日,“养生”二字已经超越了我们一般理解的价值范畴,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的尴尬局面。一家业从事酵素、益生菌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养生天下公司,其旗下“养生天下”注册商标,被指与同样含“养生”一词的品牌“养生堂”商标元素构成疑似相近。

“养生”侵权案始末

养生天下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持有者为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养生天下’加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养生堂’均含有相同文字‘养生’,图形及拼音要素虽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结合考虑第三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其‘养生堂’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进而对产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决结果为,驳回养生天下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养生天下公司和养生堂有限公司经历过两次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

2012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2012)商标异字第60451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养生天下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养生堂’商标未构成近似。”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4)第05989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结果: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这两个阶段,两个公司分别一胜一负,打成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