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养生天下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宣衡告诉《中国民商》记者:“养生天下这个商标,我们在2005年、2006年就开始分别注册,养生天下公司总部在台湾,从事了十几年酵素的生产和研发,其公司名称与在台湾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都用‘养生天下’这个品牌。随着酵素这一块走入大陆,我们就在这边注册了养生天下。注册养生天下的原因很简单,我们认为酵素是个好东西,要让天下的人健康养生,要让更多的人喝得起酵素。”
李宣衡介绍:“养生天下公司已经在安徽投资了1.8亿元,建立了国内甚至是东南亚最大的一个酵素专业生产厂。这个工厂投产以后,是个什么概念?接触过酵素的人可能都了解,前几年750ml的酵素卖到2000元-3000元一瓶,而我们的工艺拿过来以后,百分之百纯度的酵素大概也就在六七百的样子。”
通用还是专属
那么就“养生”二字来说,到底会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呢?养生天下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委托北京智合焦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街头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进行调查,97%的受访者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会混淆和误认。
对于“养生堂”认为侵权的“养生”二字,在大众看来,是现实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的词汇,用在任何营养、保健、预防疾病、增强体质等商品和服务之上都具有描述性的意义,因为它直接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而对“养生”作为通用词汇与注册品牌之间是否混淆的争议,知识产权专家也进行了解读。专家认为,养生是描述性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被独占和垄断;养生天下公司的被异议商标和某知名公司的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其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就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
据此,养生天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其品牌从未试图与任何一家企业和品牌有靠近和攀附,品牌商标的注册是基于“养生天下,让天下人健康养生”和“大养生、大健康”的胸怀及理念上注册使用。更是基于自身的品牌价值观和企业文化,有着自主独特的设计风格。
关于2001年《商标法》第28条规定中的“商标近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第10条的规定做出判断,即“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