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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天下公司与养生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谁的“养生”?time:2019-06-03

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养生天下”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则认为:“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来看,二者不构成近似。从养生案的相关案件资料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客观上不近似,注册使用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主观上就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商标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商标字数不同,字体不通,呼叫明显不同,蕴意不同,被异议商标在使用时与其商号‘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养生天下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结合,引证商标在使用时与其商号‘养生堂有限公司’相结合,二者的区别更是明显。”范辰告诉记者。

为此,记者又采访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他认为:“描述性词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即使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能排除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该词汇。‘养生’是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保护也应该是弱保护。”

在范辰看来,引证商标是“养生堂”,不是“养生”;“养生堂”商标3个字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显著性,三字不能分割;养生堂公司对“养生堂”享有商标权,而不是对“养生”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因为养生堂公司就“养生堂”享有商标权,就因此赋予其排除其他竞争者在商品或服务之上使用“养生”二字;“养生”二字,养生堂公司不能独占和垄断。

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挑战

实际上,养生天下公司面临的局面并非个案。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一直以来,关于通用词汇与注册品牌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和之间可用的合理范畴都争议颇多。

2006年11月,“熏衣草”商标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的“心相印”手帕纸使用了文字标识“薰衣草”,侵犯了其“薰衣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湖南恒安纸业不构成商标侵权,并称正当使用“薰衣草”商标不侵权。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薰衣草”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